馬路三寶實在是讓用路人避之唯恐不及,尤其車輛轉彎、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,更是最令人厭惡的「馬路三寶」行為之一。即日起,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將「加重罰鍰」,從原本900元至1,200元,全面加重處罰為1,200元到3,600元。
情趣商品車輛轉彎、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,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,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,去(107)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多達4萬6,062件。
立法院已於今(108)年5月3日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案,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,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、頭燈、近光燈、遠光燈、霧燈、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,可處罰鍰1,200到3,600元。
新北市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,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,並自10月1日起生效,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罰責從原本900元至1,200元,加重為1,200元到3,600元,等同最多提高至3倍。
李忠台進一步提醒,駕駛人在轉彎、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,相同車道超車時,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距離,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,不僅安全也避免受罰。
同樣自10月起,臨櫃刷信用卡繳納交通違規罰鍰,交易手續費須由繳款人自行負擔,依繳費金額大小,手續費金額落在2元至35元間,手續費將併同當次罰鍰繳費金額一併刷卡收取。如持卡人不同意支付刷卡手續費,則無法使用信用卡支付,得改採現金支付。
新北市裁決處指出,罰單性質屬個人違規行為所產生,與一般消費型態不同,行政院認為各種罰單手續費不由公務預算支應,金管會也於9月9日函示公務機關,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的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,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正當理由,得由民眾自行負擔。
文章來自: https://n.yam.com/Article/201910225119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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